*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外公布统计数字管理的通知
(厦府办[1986]003号 1985年1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市有些部门和新闻宣传机构发表一些文章,公布有关全市性的统计数字,许多指标含义和统计数字都与统计局的统计资料不符,甚至数字出入很大,造成统计数字在管理和使用上的混乱。为此,经请示市府领导,认为有必要重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一步加强对外公布统计数字的管理工作。为确保国家秘密和对外公布统计数字的准确、统一,特作如下通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布综合性统计资料时,都应严格执行《
统计法》中的有关规定。
2.由市统计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对外公布的统计资料。
3.属于保密性的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应根据保密程序,按有关规定,报市统计局核准,方可公布。
4.非保密性的统计资料,市统计局和各主管部门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任何单位在公布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应征待该资料的管理部门同意,全市综合性的统计数字要送市统计局审核,在引用已经正式对外公布的全市综合性统计数字时,必须以统计局公布的为准,如有不符,应及时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