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商品住宅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城[1985]第997号)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为了推动商品住宅的出售工作,特对沪建城(85)第196号“关于商品住宅用水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如下:
一、凡高层、多层商品住宅(包括设置泵房或不设置泵房的)不装总表,应按套(室)装表。维修管理仍参照一九七七年十月四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公用事业局协议书中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二、商品住宅内的屋顶水箱及附属设备的修理,原则上由房管部门负责代办,也可由住户委托其他单位修理,修理费由住房管理小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