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房产交易暂行
办法》、《关于处理房产交易所停办期间房产自由买卖遗留
问题的规定》、《太原市房产交易价格试行标准》等文件的通知
(1983年7月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市直各委、厅、局,中央、省驻并各单位,驻并部队:
为了加强我市房产交易管理,妥善处理房产交易中的遗留问题,建立正常的房产交易秩序,现将《太原市房产交易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房产交易所停办期间房产自由买卖遗留问题的规定》及《太原市房产交易价格试行标准》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一:
太原市房产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产交易管理,调剂房屋余缺,适应本市职工、市民住房需要,建立正常的房产交易秩序,根据房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房产交易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本市内房产交易事宜,均依本办法规定,由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交易所(简称房产交易所)办理。
第三条 私人出卖房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持有太原市人民政府发予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其它有关契证(如老契、草契及建筑执照等)。
(二)房产所有权证上所载姓名须与申请卖房人或买卖房产双方协议书上的卖方姓名相符。
(三)房屋产权如系与他人共有,必须持有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书。
(四)代理他人出卖房屋,必须持有房主出卖房屋的委托书及房主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产权如系继承、赠予、分析所得,必须持有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
(六)买卖双方无第三者干预和其它纠纷者。
具备上述条件,须由卖房人事先向房产交易所提出申请,由房产交易所介绍买主或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经房产交易所审查合格后,始得办理正式成交手续。
第四条 凡在本市区承购房屋者,必须是本市常住人口和确系居住困难者。申请买房人须向房产交易所登记,或与卖房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经房产交易所审查合格,方可办理成交立契手续。
第五条 申请出卖的房屋中如有承租人居住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现住户优先购买,如在通知后二十天内承租户未提出买房申请,可按弃权论。经房主和现住户取得腾房协议后,始得办理卖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