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国家和地方财政对房管部门给予住宅补贴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试行补贴出售的商品房项目;
以上第2、3、4、7款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属下列项目可部分减免:
8.外地来我市投资兴建或与我省、市合资兴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经市城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免综合开发费的二分之一;
9.属于更新改造措施或基本建设项目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生产性建筑,经主管市长批准可以免收或减收综合开发费。
上述第2、3、4、8款的建设项目中,对住宅、食堂、车库、俱乐部、招待所等生产、生活附属建筑在一、二、三范围内仍应收取综合开发费,不予减免。
若一栋建筑物为综合性质,则应按比例审定收费。
第九条 按不同地段减收综合开发费。以本细则第五条划定的三个范围为准:
在第一范围内,综合开发费不予折减;
在第二范围内,只收取综合开发费的三分之二;
在第三范围内,只收取综合开发费的四分之一。
第三章 收费手续
第十条 综合开发费由市城乡建设局及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分别收取,统一在市建设银行设立专户,其收费手续是:
1.按建筑面积收取的综合开发费,由市城乡建设局核定收费金额,建设单位向市建设银行交款,然后凭银行收款凭证,由市城乡建设局发建筑施工执照。
2.按土地面积收取的综合开发费,由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核定收费金额,建设单位向市建设银行交款,然后凭银行收款凭证,由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建设单位如不按规定缴纳综合开发费,市城乡建设局有权拒绝发照,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不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局和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将各单位缴纳的综合开发费,以及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登记造册,由市城乡建设局汇总后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缴纳了综合开发费并领取施工执照或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后,遇有情况改变,应及时分别向市城乡建设局和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申报,补交或收回综合开发费差额。
第四章 综合开发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收取的综合开发费由城建主管部门统筹考虑,统一安排,编定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