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在第一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不论是否需征用零星土地,只按建筑面积收取综合开发费。
2.若在第二、三范围内,如需征用土地兴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只按征用的土地面积收取综合开发费。
3.若在第二、三范围内,不需征用土地兴建的建设项目,只按建筑面积收取综合开发费。
上述三种情况的综合开发费,再按本细则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减免原则,综合考虑收取。
第六条 按建筑面积收费,采用依建筑层次逐层递减的办法。以第一层为起点,每平方米收费六十元。以后逐层的减收幅度为十分之一,即从第十一层(含第十一层)以上建筑面积不再收取综合开发费(见下图)。地下室可以免收。
第七条 按土地类别收费,根据土地不同类别,每亩分别收费如下:菜地五万元,水田四万元,旱地三万元、山地二万元,荒山(草山)一万元。
第八条 按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投资来源,分别予以免收或减收。
属下列项目可全部免收:
第十一层 0
第 十 层… 6元/M2
第 九 层…… 12
第 八 层……… 18
第 七 层………… 24
第 六 层…………… 30
第 五 层……………… 36
第 四 层………………… 42
第 三 层…………………… 48
第 二 层……………………… 54
第 一 层………………………… 60元/M2
拨款
1.国家和省预算内安排的“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的全部建筑项目(即交免建筑税的项目);
2.有利于我市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的建设项目:
3.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配套的城市供水、排水、煤气、邮电、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和治安、消防、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4.各类学校的教育设施、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体育馆、科技大楼、教育培训中心、医院医护设施的建设项目;
5.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需搬离城区迁往郊外的建设项目;
6.经批准的单位和私人按原面积旧房翻修和危房改造项目,以及市房管部门所管公房需增加层次或扩大建筑面积的旧房、危房改造项目(但单位和私人若扩大面积仍须按新增面积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