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收取城市
建设综合开发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洪政发[1985]18号 1985年3月2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工业公司,市属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南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的有关条文规定,特制订《南昌市收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收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关于拟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就收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的问题,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未纳入统建的建设项目,依照《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中第三条和第十条规定,均须收取综合开发费。其收费标准和收费手续,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收取综合开发费,目的是为了偿还我市多年来城市建设的“欠帐”。用以改善城市公用设施配套水平低、交通拥挤、排水不畅、住房紧张、城市环境差、邮电设施落后、新区商业网点少,以及群众生活不便的状况。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收取综合开发费,按地段范围、建筑面积、土地类别、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投资来源等不同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第五条 根据我市不同地段,划分为以下三个范围。
第一范围:以八一广场为中心,东至洪都大道东边路沿石一百公尺以内;南至三店西路南边路沿石三十公尺以内;西至沿江抚河;北至青山路地段的李家庄以内。
第二范围:自洪都大道东边路沿石一百公尺往东至五干一分渠以内;自三店西路南边路沿石三十公尺往南至朱姑桥以内;自青山路地段李家庄往北至富大有堤。朝阳地区:东至抚河;南至将军渡闸;西至赣江东;北至新州尾。昌北地区:瀛上桥以南,市区与新建县交界处;东至鱼目山闸。
第三范围:除上述两个范围外的地段为第三范围。
以上三个范围具体分界线,按审定的城市详图为准。
在各个范围内,收取综合开发费的原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