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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野生珍贵动物严禁乱捕滥猎的布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野生珍贵动物严禁乱捕滥猎的布告
(1983年3月29日)


  野生珍贵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保持生态平衡、发展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查,有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政策法令。为了切实保护野生珍贵动物,特布告如下:
  一、凡有野生珍贵动物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以及社队、机关、事企业单位和学校、部队,都要经常教育干部和群众珍惜和保护好当地的珍贵动物资源。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部门、自然保护区机构,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办法,指定单位或人员,落实管护责任,确保珍贵动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不受破坏。必要时,可以划定禁猎区,严禁狩猎。
  二、我省确定保护的野生珍贵动物共三类六十五种(名录附后)。第一类六种,严禁猎捕。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必须经林业部批准。第二类二十一种,禁止猎捕。确需猎捕的,由县(市)林业局在省、地(市)林业部门下达的猎捕控制计划以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猎捕。
  经批准猎捕珍贵动物时,禁止使用地弓、毒药、大铁夹等危害人畜安全和破坏资源的狩猎工具和方法。在珍贵动物聚居区,猎捕其他动物也不准使用“套子”,以免误捕珍贵动物。
  三、收购和经营野生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必须经同级林业部门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不经批准登记,不得收购经营。个人不准收购和经营野生珍贵动物。
  野生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计划,由省林业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下达。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准无计划收购,不准超计划收购,不准收购无猎捕批准证明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
  四、野生珍贵动物及其产品,只能卖给指定的收购单位,不准进入市场交易。出售或者运输、携带珍贵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地、市、县境,必须持有批准猎捕或者收购经营的证明。无证明的,运输部门不得承运,林业检查站有权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处。
  五、对严格执行本布告,保护野生珍贵动物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或林业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布告,乱捕滥猎,私自收售,使野生珍贵动物资源遭到破坏的,由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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