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管部门有价调拨给单位自管的原私人出租房,房主未领房价款要求发还产权的,如原房尚在,而且产权发还后不妨碍单位正常生产和工作的,可以发还房主自管;单位已交的房价款,应退还给单位。如原房已拆除或已改建为生产、营业等非居住用房,确实难以发还的,可按现行的房价标准,将房价款及应退租金一并发给房主。用房单位少付的房价款要如数补齐。
(二)房管部门无价调拨给单位自管的原私人出租房,房主要求发还而且原房尚在有条件发还的,可以发还房主自管,应退租金由用房单位支付。如原房已拆除或已改建为生产、营业等非居住用房而难以发还的,可按现行的房价标准,将房价款和应退租金发给房主,两项费用全部由用房单位支付。
三、关于产权人及其法定继承人均下落不明和产权人已故无合法继承人的私房如何处理的问题
1984年5月30日以前无人认领,而且经过产权人原住房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和原工作单位证明,确属产权人及其法定继承人均下落不明或产权人已故无合法继承人的私人房产,自7月1日起由房管部门改按无主房产实行代管。原房已被征用拆除,可将原房价款和应退租金以产权人名义暂存银行。
四、关于房主自动停交房租房管部门也停止修缮的私房如何结算的问题
(一)“文革”中房主将房产所有证交给房管部门以后未交过房租,房管部门也未进行过修缮的,先发给“发还产权通知书”,不再进行租金结算,但房主应向税务部门补交房产税。房主虽未交过房租,但房管部门对其私房进行了小修或中修的,可向房主计收材料费和工人基本工资,其他费用可以免收。
(二)1978年11月对房主自住房停租以前,房主停止交租,房管部门也停止修房的,经房管所所长审查批准,一般可按停修前的应收租金为基数进行结算。如房管部门对私房进行过大修,则仍要按146个月的应收租金为基数进行结算。
五、关于房主拖欠房租较多近几年又无力补交如何处理的问题
房主补交欠租和私房翻建费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五年。如五年内不能补齐,由房管所与房主协商按以房产抵债的办法处理。
六、关于产权有纠纷的私房如何处理的问题
产权人健在,其他人提出产权要求的,提出人应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生效后,办理发还手续,提出人自向房管部门提出产权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起诉或起诉后法院不受理的,即将产权发还给产权人。
如产权人已故,继承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必须经法院裁决生效后,再办理发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