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落实“文革”
中接管的私房政策《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1984年3月1日)
现对《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少数房主不来办理发还私房产权手续如何处理的问题。
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可正式通知房主,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前来办理发还手续,逾期不办的,区别情况,采取以下不同办法处理;
(一)对原有私房已翻建仍由房主住用,并已停止向房管部门交租的,逾期不来办理产权发还手续的,房管部门即按公产从下月起向住房人收取房租,住房人拒绝交租的,由房管部门从应付给房主的房价款和应退租金中扣缴。
如房主对旧房或翻建后的房作价有异议的,可在限期内向市落房办申诉,市落房办研究决定后,即按决定执行。
(二)在落实私房政策部门为房主安置适当公房时,房主已不再要求迁回原房居住,并同意将其私房卖给房管部门,但拖延不办理私房出售手续的,经基层落房办批准,可将其按规定应出售的私房作价收购,把房价款和应退租金发给房主。如房主拒收,则专户暂存银行。
(三)房主用自住房换住了公房,现住房客同意与房主互相换回原房,而房主不同意迁回原房居住的,对其换出的私房应作价收购,不得带户发还。前一段已经发还自管的,应改按作价收购处理。如房主拖延不来办理手续的,可将房价款和应退租金专户暂存银行。
(四)房主因自住房被占用尚未腾退或原自住房被拆除未能得到安置,而不来办理产权发还和领取原房价款、租金结算手续的,先由基层落房办组织占房职工所在单位(包括拆房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与房主签订退房和安置住房协议,然后办理发还手续。
(五)由于原有私房已被翻建、改建为非居住用房确实难以发还,而房主仍坚持要收回自管自用,或嫌房价低,不来办理产权发还手续的,房主应在限期内向区落房办提出申诉。经区落房办审议后房主仍有异议的,可向市落房办申诉,经市落房办研究决定后,即按决定执行。房主拒收的房价款和应退租金专户暂存银行。房主逾期不申诉的亦按此办法处理。
(六)房主由于对租金结算或房屋修缮分类有异议而不来办理产权发还手续的,房主应在限期内向区落房办申诉,经区落房办审议后房主仍有异议的,可向市落房办申诉,经市落房办重新审议决定后,即按决定执行。对房主的自住房可宣布撤管,对出租房可作价收购。房主拒收的房价款及应退租金专户暂存银行。房主逾期不申诉的亦按此办法处理。
二、关于房管部门划拨给单位自管的私房房价款如何支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