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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实施办法

  四、在物资选购串换方面。
  1.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在订货时企业有权选择供货单位。
  2.主管订货的部门要充分考虑生产企业的要求,根据资源与运输条件进行平衡,合理安排。企业可以和供货单位签订直达供应、直接结算的合同。
  3.企业有权利用多余物资、自销产品与外单位进行协作串换。
  4.企业有权拒绝搭配分配不合用的物资。
  五、在资金使用方面。
  1.企业可将留成所得的资金,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有权自行支配使用。
  2.用于扩大生产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可以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3.企业有安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权力, 单项五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和廿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由企业自定,报市经委备案。在投资规模控制指标内,利用自筹资金三十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 一百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 由企业自定。
  4.企业折旧基金的分配,按国务院规定, 从一九八五年起,企业留用70%;其余30%,按省政府规定上交。
  5.企业暂时不用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各种形式的合营、联营、补偿贸易、借贷、投资入股等向企业外投资,以利于把资金用活。
  6.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以及购置样品、样机和测试仪器、电子计算机等费用,在五万元以下可以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
  7.企业经过批准的新产品在两年以内的销售收入可以留成百分之一。
  8.国营企业除国家规定的十种物资可以搞节约奖外,一些紧缺物资需要实行节约奖的,可报请市经委批准,实行节约奖。奖金列入成本开支。
  六、在资产处置方面。
  1.企业有权把多余、 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和有偿转让。其中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高、精、尖设备,在出租或转让时,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出租转让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2.出租和承包的设备,应由承租和承包者照交折旧费用。
  3.关停企业的设备出租和有偿转让,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七、在机构设置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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