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库存积压的产品。
2.对国家统配的几种主要产品的自销作如下规定:钢材,属于国家计划内的部分可自销2%, 超计划生产的可以全部自销;生铁、铜、铝、铅、锌、锡、煤炭、水泥、硫酸、浓硝酸、烧碱、纯碱、橡胶等产品(不含小煤窑,小水泥),属于国家计划内的不可自销,超计划生产的可以全部自销;再生铁、小烧碱属于计划内的可自销 1%,超计划生产的可以全部自销;机电产品,除由国家安排原材料生产的由国家调拨分配外,其余的可由企业自销,属市安排原材料生产的在计划内的可自销1%;其它国家计划内的紧俏产品可以分成自销3%。
3.企业自销产品, 必须单独核算,照章纳税,并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财经纪律。
三、在产品价格方面。
1.国家计划内产品必须按国家规定价格 (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执行,不准转作计划外,高价出售或高价串换。
2.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的产品,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定价的20%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
3.为本地区、本系统生产而组织的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 (包括进口的生产资料),应本着进价合法,流向合理,保本微利的精神,可按实际的进货价加合理的运杂费和规定的管理费及1%利息作价,但严禁层层加价,转手倒卖,从中牟利。
4.加工改制的产品,可本着打紧费用,保本经营的原则,按实际成本加合理的运杂费和规定的管理费及1%的利息定价。
5.国营小型工业企业靠计划外调节议价购进主要原材料、燃料生产的日用工业品,企业可根据当地同类产品的国家牌价为基础,按保本微利的精神自行定价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6.属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 原则上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但对规格、花样、款式、色泽、 造型新颖、挑选性强、 市场需求变化快的日用工业品,允许另售企业以国家规定的价格为中准价上浮限于10%,下浮不限:对常年生产、 季节消费的日用工业品, 在保持该种商品年价格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在中准价基础上,允许实行季节差价。
7.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对评为省、市的优质名牌产品,企业可根据供求情况,在国家规定价格的基础是加价,加价幅度控制在15%以内。
8.对经鉴定的新产品,企业可按照国家规定自定产品试销价格。试销价格的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试制周期长、工艺复杂的新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