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实施办法
(1984年10月1日 昆发[1984]92号)
各县区委、县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直属公司、中央省属企业、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调动市属国营工业企业的积极性,促进改革,搞活经济,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67号文件《关于
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扩大企业自主权提出实施办法:
一、在生产经营计划方面。
1.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国家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自行安排增产国家建设和市场需要的产品,充分行使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2.在生产计划安排上,市计委安排年度计划,公司安排季度计划(上面没有公司的企业, 由企业自订季度计划), 报市经委备案;月度计划由企业安排。
3.在执行国家计划中,如遇供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有权向上级计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计划。
4.关于产品定点,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技术较复杂、生产批量较大的产品由国家、省、市定点(产品目录由市经委制定)。铸、锻、热处理、电镀四大工艺的定点,由市工艺专业化领导小组负责,其余一般产品的定点由企业自行确定,报市经委备案。
5.市级各综合部门分管的生产计划、 物资计划、人事劳动、财务指标、统计等,只对各主管局(公司);各主管局(公司)直接对企业。
6.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年利在30万元, 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对待集体企业的政策和办法管理,实行 “全民所有、 集体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职工奖金人均年100元可计入成本,奖金不封顶,不征收奖金税,留利多的可适当征收承包费。小化肥、小水泥、小农机和微利企业,虽然达不到“双三”标准,经过批准,可以按照小型企业对待。
二、在产品销售方面。
1.除国家特殊规定不准自销者外,以下产品都可以自销:
(1)企业计划内自销分成的产品;
(2)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
(3)企业试制的新产品;
(4)购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