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
离休干部交通补贴费的通知
(厦府办[1985]104号 1985年6月12日)
市老干局:
你局厦老干[85]007号文悉。市府领导同意仿照省级机关及福州市的办法,地(市)级和行政十四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后的月交通补贴费增发至贰拾元,包干使用。凡享受以上交通补贴费的离休干部,在本市范围内诊病、学习、会议用车一律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