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开发公司按照规划要求开发的有偿转让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地证管理手续,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否则不准进行建设。
第九条 综合开发区内房屋的拆迁安置,按《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零星征用郊区农田、菜地、需加收综合开发费(每亩五万元),上交市财政,用于城市公用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
第四章 建筑施工
第十一条 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择优选定施工队伍,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或小区综合造价包干。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
第十二条 开发公司和施工企业必须坚持科学的施工程序,做到先前期准备后施工,先地下后地上,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同步进行,同时竣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开发公司必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程的进度、质量,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开发周转资金由省、市地方财力中预拨、建设银行贷款和向建设单位预收定金等渠道解决。开发公司有权统一调度和跨年使用。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的“三材”主要来自建设单位交付的计划指标,对于计划不足或无计划指标者,可采取议价高进高出的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与建设单位(购房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需按规定鉴订经济合同,各方面都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违者应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开发公司对土地的开发建设和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实行有偿转让或出售。
开发后的土地价格按土地征用、勘测设计、房屋拆迁补偿、土地整治、地下管网、管理费用等因素计价;开发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价格,除上述因素外,还包括开发区内道路、园林、绿化、污水处理、托幼、中小学校、剧院、医院、公安、街办、房管、商业网点、土建工程造价等因素计价,其中商品住宅具体价格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