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城市房屋(住宅)、市政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均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
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的详细规划,组织成片用地的综合开发(含旧城改造再开发、新区小城镇开发),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用地;组织住宅小区、商业网点、公用建筑和重点市政工程的建设;经营出售商品房;承接代办、包建工程的建设任务等。开发业务实行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经营。
城市建设要统一管理、多家开发、鼓励竞争。各有关方面都要通力协作,积极支持开发事业,努力开创我市城镇建设的新局面。
第三条 凡驻市各单位(含部属、省属、市属、区县属、全民的、集体的、个体的)在新区和连片改造的老城区兴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和其它民用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纳入综合开发,集资统建。利用本单位空地建房、旧房翻修、危房改造和其它特殊工程的建设项目,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可不纳入综合开发。凡未纳入综合开发的建设项目(不含中小学校舍建筑和医院服务设施以及原面积旧房翻修和危房改造项目)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六十元的综合开发费上交市财政,用于城市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建设。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四条 城市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为综合开发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修改,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开发公司对所承包开发的地区,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行设计招标,进行统一设计。设计图纸需由开发公司统一报市城建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办公用房要实行统一规划、联合建设,逐步实现公用设施综合使用、统一管理,生活服务社会化、企业化。
第三章 征地拆迁
第六条 综合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由开发公司按照国家关于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统一办理征用。
在确定成片改造的旧城区和城市主要干道的临街,应按城市规划一次建设,原则上不予留用地。单位有空闲地而又无能力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应交市开发公司统一建设。
第七条 在市郊新征地土地,其劳动力安置由被征地的乡、村利用劳力安置费创办工厂企业或第三产业等办法自行解决,开发部门要给予支持和方便,公安部门要准予办理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的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