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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建设
综合开发试行条例》的通知 
(洪政发[1984]38号 1984年12月1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各工业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单位:
  现将《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领导同志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城市住宅区、新建工矿区及其公共设施工程的建设,由开发公司承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办理土地征用事宜,进行设计和配套建设”。这是城市建设的一条重要指导方针。城市是一个巨大的综合体,城市建设必须从城市的整体出发来考虑。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按照建设的客观规律办事,既可很好地实现城市规划蓝图,做到建设速度快,经济效益高,又能够为城市进行科学的维护管理创造条件。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条例》下达以后,需要严密组织、严格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大量的工作。首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开发的意义,进行广泛地宣传。进一步清除城市工作中重经济工作、轻城市建设、城市服务工作的“左”的影响,以改革的精神,迅速改变以往我市城市建设中存在的混乱现象,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其次,城乡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精神,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实行科学地管理和严格地监督,采用经济的、行政的手段,确保《条例》的实施,达到城内翻新、城外连片、控制征地、合理布局的目的,开创城市建设工作的新局面。再次,要认真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驻市各单位都要以主人翁精神,自觉地、严格地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局部建设服从统一开发,上下配套,通力协作,共同把英雄南昌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鉴于城市综合开发,在我市还是一个新课题,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索。要根据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稳步发展的原则,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

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循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政策法令,为了科学地组织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特制订本条例,对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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