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停征私人地产税问题的通知
(市税二字[1983]第123号)
各城区及朝阳、海淀、丰台区和通县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从一九八三年一月起停征私人地产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原征收的私人房地产税,从一九八三年一月起,只征房产税,停征地产税。对其占用的房基地(包括院落)如何征税,待中央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下达后,再根据新办法规定另行通知。
2、落实私房政策,对发还产权的私人房产,自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停租以来,应补征的税款,房产税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结算并恢复征税;地产税统一结算到一九八二年十二月。
3、对恢复征税的私人房产,仍继续使用现存的“居民房地产税缴款书”,待用完后再行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