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厂长管理、考核、任免中层行政干部,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事部门或专职人事干部,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厂长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的晋级面,前两年百分之一未用完的,可以同今年的百分之三加在一起使用(未整顿验收合格的企业暂不执行)。
六、企业在外单位、外地区招聘技术、管理人员时,调出、调入单位和应聘人员三方应签订合同,属于有期招聘的,一般不输户口、供给等转移手续;属于固定性招聘的,应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自行决定聘用已退休的技术工人、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
企业保证完成上交税利任务、不突破单位产品成本中工资含量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招聘人员的工资。
企业确属定员不足,需要招收一年以上合同工的,可报市、地、州劳动部门审查,在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内,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劳动人事厅备案。
企业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的富余人员,可以组织起来搞多种经营,实行独立核算。面向社会服务的,可办营业执照,开办初期确有困难,也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可以给一定的管理费由本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发给一定的基本工资。
企业开除的人员,无论回城镇或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准予入户,允许重新就业和自谋职业。
七、为了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省里已定在成都市选择几个企业进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等挂钩浮动的试点,即上交税利等比上年增长,工资总额可按低于上交税利等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增长;反之,工资总额按相同比例减少。其余省属市也可选择一、二个企业试点,摸索经验。所有试点方案均需报省计经委、财政厅、劳动人事厅批准。
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完成上交税利任务的前提下,对发在、特定原燃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改革性的职务津贴、岗位津贴、自费工资制度改革和百分之二十浮动升级增加工资,及技术、咨询、对外服务等计划外收入给职工的奖金、上级批准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以及县以上财政部门超收返还给企业的奖金,可不计入奖金总额征税。由于企业留利水平发生变化,奖金来源有困难时,企业可以适当调整留成中的奖励基金比例,也可以动用历年结余的奖励基金。
八、企业根据生产和经营的需要,组织、参加或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退出各种经济联合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干预和提出附加条件。为了确保企业自主地方行使权力,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再建立行政性的公司,已经成立的,要加强开拓性的工作,逐步改变向企业收管理费的办法,实行有偿服务,按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公司在服务项目和收取服务费上应尊重企业的意见,遵守收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