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川办发(1984)57号 1984年8月11日)

  一、指令性计划指标由计划部门一个“漏斗”下达,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检查考核。有关部门要按照计划的要求组织好原、燃材料和动力的供应、产品销售和交通运输,为企业全面完成计划创造条件。
  企业在保证完成年计划(产量、质量、品种、规格等)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安排月度、季度计划和产品品种。上级主管部门要根据这一新的情况,改革对企业生产进度的考核办法。
  二、国务院十条和省政府通知规定企业在计划内的自销部份,应允许自销。属企业自找主要原、燃材料生产的部份,企业可以自销(已享受国家减税优待的产品除外)。有的产品由于今年初已分配订货,应继续执行订货合同。
  企业自销紧缺产品,在销售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供应省内(包括省内组织出口的货源)。
  企业可用自销自用的产品与外单位、外地区串换自己所需要的原材料和设备。
  企业可以在留利中开支必不可少的经营费用。
  三、企业对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有权选择供货单位。凡直达供应、直接结算的,物资供应部门不收取手续费。物资部门应千方百计组织短缺物资、保证计划内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物资供应,实行有偿服务,但不得硬性搭配企业不需要的物资。
  四、在省的部份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和审批权下放后,银行贷款的审批权也相应下放。对于按审批权限审定的项目,银行应根据贷款条件,进行审查,积极给予支持。
  引进技术和设备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省计经委、经贸厅和银行三家会审,银行对引进项目的贷款应优先安排。
  企业在努力完成国家下达的资金周围指标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特点和供销变化情况,申请贷用流动资金,银行应予支持。
  企业留成资金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确定五项基金的比例,自行支配使用。
  企业可以利用资金开发主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有关部门应准予支持。
  五、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十条的规定,对在企业整顿中,领导班子民经调整,需要重新任命厂长(经理)、党委书记的,要抓紧任命;正在或尚未调整的,在整顿中进行调整和任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