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
《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1984年12月20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省劳动局。
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矿山企业使用农民轮换工的比例:炮采工作面、人工推装车、掘进队和基本建设的掘砌工,一般可为百分之七十;普采工作面、高档工作面及自营基建掘砌一般可为百分之五十五;综采、综掘工作面一般可为百分之四十。
二、《条例》第
七条规定:农民轮换工熟练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应高于固定工;农民轮换工年出勤超过二百五十个工日的,每满一年由企业加发一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对此,结合我省情况,按如下办法执行:中央直属企业、省营企业的农民轮换工按三种类别加发工资,年出勤二百五十天以上的加发一百五十元;二百六十四天以上的加发二百二十元;二百八十八天以上的加发三百元。加发工资分两次支付:合同期内,每年年终发给百分之六十;其余的合同期满离矿时一次发给。因轮换工本人原因,合同期未满离矿的,不予加发。地、市营和县营企业,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生产状况,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三、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应同县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县劳动服务公司要与乡镇和轮换工本人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农民到外地企业当轮换工,县劳动服务公司要派正式职工驻矿带队、一般五十至一百名的派一人,一百至二百名的派二人。驻矿带队人员的任务是:配合企业做好轮换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安全教育、补充更换、工伤事故善后处理等项工作。如企业在当地或邻县不需带队的,县劳动服务公司要确定专人定期到企业了解轮换工的思想、生产、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和企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