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种车辆载货超过桥梁荷重标准或超高、超宽、超长过桥时,要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各种机动车、畜力车不准在单行桥上会车。
第十条 凡兴修农田水利、埋设管道、电缆或进行其它建设需要占用公路及其用地时,要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签订协议。工程竣工后,由公路管理部门按协议验收。临时占用的,按规定收取占路费。损坏部分,由占用单位按规定标准修复。
第十一条 凡跨越公路的电线、电缆等设施的最低点距路面中心的高度不得低于五点五米。高压线不得低于七米。
第十二条 凡新建公路与电线、架空线路接近或交叉时,必须事先与电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经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由于新建公路引起的电力线路变动所需的费用,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支付。路面中心高度与电线的距离,按国家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铁路、专用公路或农村道路等需要在公路上增设道口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公路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属国、省干线公路,由市公路管理部门审查,报省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县级公路,由县、区公路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乡村道路,由县、区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根据养护或管理的需要,公路部门可在个别路段设置路栏,并公路上对限速、限载、限宽、限高、限制车种以及分道行驶、便道绕行、雨中雨后停驶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对公路树木的间伐和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间伐或更新公路树木的审批程序,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路管理部门与附近乡、村合作造林,林权属双方共有的,由林业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三、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准在公路两侧绿化用地范围内架设输电、通信线路。已经架设的,要逐步移出。现有电线与护路林互相影响时,由公路与电力、电信部门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