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路管理条例
(哈政发法字[1985]17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及其设施管理,保证公路畅通和运输安全,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市管辖内的公路及其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 公路的路面、路基、边沟、用地及其设施等,归国家所有。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养护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侵占、损坏或移动。对损坏公路及其设施的,公民有权制止和揭发检举。
第四条 根据国家交通部颁发的《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公路用地的路幅宽度控制在:一级公路四十六米;二级公路三十四米;三级公路二十四米。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城郊接壤段和经城镇段的公路,要根据交通需要,适当增加路幅宽度。
第五条 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建房、搭棚、砌墙、筑坝、取土挖沟、采石、铺设铁轨、设立标牌、设置路栏,利用边沟排水灌溉、修蓄水池、排放工业废水,利用桥涵加设闸门、渡槽等。
二、打场晒粮、摆摊贸易、堆放物料、积肥、制坯、种植作物、放牧等。
三、移动或涂改公路的标志、测桩、界碑、护栏等设施。
四、盗伐或损伤树木和毁坏花草、绿地。
第六条 不准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及渡口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采挖砂石、筑坝拦水、压缩或扩宽河床;不准在桥涵和渡口附近埋设管道、烧荒、倾倒垃圾;不准在公路渡口码头周围捕鱼、炸鱼、堆放物料、建筑房屋和围墙;不准在公路渡口作业区内停泊其它船只。
第七条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农用犁、铧耙在公路路面上行驶。这些车辆和机具跨越公路时,要事先通知公路管理部门,并采取防护措施。公路遭到损坏时,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赔偿损失或负责修复。
第八条 畜力车在公路上行驶时,必须带粪兜。主、辅道分设的公路,拖拉机和各种非机动车,必须在辅道上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