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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拖拉机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拖拉机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4年7月30日)


  为活跃城乡经济,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在贯彻执行中,各地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就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农民个人或联户常年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其检验报户(过户)、核发牌照,以及对驾驶员的考核、考试、年度检审和安全监理等工作,统一由公安或交通部门管理。
  农民个人或联户的农用拖拉机(包括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并办理报户(过户)、发牌证手续。
  其驾驶员必须按农机部门的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照。
  二、关于拖拉机常年营业性运输与临时营业性运输的划分,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27号文件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发的营业执照为准,即:常年经营营业性运输的发给营业执照,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发给临时营业执照。
  三、对上公路行驶的农用拖拉机,应由交通或公安部门在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证照上加盖公章,交通或公安部门派人参加农机监理部门一年一次对驾驶员和拖拉机的检验和考核、发证时,及时加盖公章,以减少农民往返多家盖印的麻烦。加盖公章后,发给检验标记,并由交通、公安部门对其行使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权。
  四、为了方便农民个人或联户,公安或交通部门发放牌证的拖拉机,可在乡村道路行驶和临时从事农田作业;农机部门发放牌证的拖拉机,在本乡范围内从事农田作业时,可以经过公路。双方不需再互检盖章。
  五、拖拉机的监理收费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83)71号文件规定执行。公安、交通部门对上公路的农用拖拉机检验盖章和发标记时,应本着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每台每年只收检验费一元,标记工本费二元,其它费用一律免收。
  六、农民个人或联户合法经营运输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 不得向他们乱收费用、随意扣车罚款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平调其资财,违者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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