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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几点意见

  当前,在赃物如何计价的问题上,认识和做法都不尽一致。同样物品计价缺乏统一的标准,例如,同一文物,有的按外销价计算,有的按内销价计算,两者相差往往十几倍甚至数十倍,致使对经济数额的认定缺乏可靠的客观依据。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对赃物计算价值应掌握以下四条:(1)赃物的价值一般应是赃物实际价值;(2)计算被盗被骗或被侵吞财物损失时,只能按所受的直接损失计算,不能把间接损失也包括在内;(3)计算赃物价格,应以作案时间的价格和作案地区的价格为准;(4)不同类别的物品,应分别委托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实事求是地计算。具体意见是:
  1、赃物属于文物或工艺品的,其价格的计算应当根据赃物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宜以收购价格计算。对于已经卖给外商或港商,卖价高于外销价格的,按实际销价计算;卖价低于外销价格的,按外销价计算;尚未卖出去,一般可按内销价计算。如果犯罪分子已明确外销去向的,仍然应按外销价计算。
  2、黄金、白银、外币的价格,应按人民银行的牌价折算;其中属于销赃的,其销赃价额高于人民银行牌价的则仍按所得赃款的实际数额计算。对含有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的废旧物资,原则上应按国家物价部门的规定计价。
  3、计算各类生产成品、商品、原材料的价值时,先要区分是正品、次品还是废品,是全新产品、半成品、处理品或备用品,然后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质计价。一般说,正品、全新产品,应按原价计算;库存备用物品,按送货价计算;属于国家调拨的物资,按调拨价格计算。
  4、各类废旧物资、生活用品,按委托商行、回收公司的估价计算。
  5、非法所得物品销赃后,凡销赃价额高于该项物品实际价值的,按所得赃款的数额认定;销价低于赃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认定,不能以廉价销售的赃款计算。
  6、对于有国家牌价又有市场议价的物品,一般应以国家牌价为准,不宜采用议价计算,如果已经按市场议价销售了的,则应按实际所得赃款计算。
  7、对干走私物品价格的计算,原则上对走私出口的可按国家规定的外销价格计算,对走私进口的可按国家零售牌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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