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
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几点意见
(1984年12月23日 京检发字[1985]第1号、京高法字[1985]第3号)
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现就执行“解答”中有关盗窃数额和赃物数额计算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人民币(或财物价值)以二百元,粮食以一千斤,粮票以二千斤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人民币(或财物价值)以二千元,粮食以一万斤,粮票以二万斤为起点。
三、盗窃数额的计算,除继续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处理经济犯罪案件如何计算价值数额的规定》(规定附后)外,作如下补充规定:
1.金银等贵重金属,用作特种工业原料的,以企业购进价计算;制成工艺品的,按工艺品价格计算;
2.生产用原材料,以企业购进价计算;
3.某些军工产品,按军事用途被列为废品,但按民用标准不一定是废品的,应实事求是做出鉴定后作价计算;
4.对各类被使用过的生活用品,可根据物品新旧程度,比照新价折价计算;
5.盗窃支票骗购物资的,以所购物资的实际价值计算。
四、在执行“解答”和上述规定中遇到什么问题,望及时上报。
附件:
如何计算赃物价值的规定
经济犯罪案件的经济数额,是定罪量刑的基础,而数额的计算是否合理,又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的问题,因此,必须认真对待。所谓数额的计算,实际上就是对赃物的价值计算。因为赃款直接表现为人民币,根本不存在折价问题。从审判实践看,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种类繁多,情况各异,既有金银珠宝,也有废旧物资;有生产资料,也有生活资料;有正品,也有次品;有成品,也有半成品。同一种物品也还有新旧程度以及成分质量的差异。因此,正确计算赃物的价值,是一项既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