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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关于对纳税人申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关于
对纳税人申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沪税流发[2002]1号 2002年1月4日)


  近接部分单位来电反映,2002年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从原7%调减为按6%征收后,要求对纳税人在2002年1月份申报属于2001年四季度或2001年12月份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适用税率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根据应税收入的所属期,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从2001年起,将原8%的税率分三年调减为5%,每年下降一个百分点,其每一年的适用税率是相对于应税收入的所属期而言的。因此,2001年“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为7%,2002年调减为6%,纳税人在2002年1月份申报缴纳2001年四季度或2001年12月份的税款时,仍应按7%的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以次类推,下一年度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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