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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县区属国营工交业的折旧基金,按[81]云财工字第214号文,市财政不集中,原则上留给本企业作技术改造及设备更新使用。今年县区财政是否集中一部份作为全县区工业技术改造调剂使用,由县区政府自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免交或返回企业的30%折旧奖金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建设基金。
  四、对于少数大修理基金提取比例偏低,或危房修建任务较重,大修理基金不足的企业,同时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提出意见,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五、企业用自有资金,自筹“三材”进行技术改造,不论投资大小,只要不涉及原材燃料综合平衡的项目,由企业自定,报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只按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建筑税。
  六、创汇企业有权按规定提取外汇留成,超额部分允许多留,企业的留成外汇,企业有权自主使用于进口原材料和技术引进。凡额度在5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可自行委托经贸部门办理;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50万美元以下外汇贷款、由企业自行向中国银行有关机构申请办理。
  七、允许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横向投资,鼓励企业大胆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在企业上交税利增长的前提下,企业横向投资中的借贷部分可在缴纳所得税前归还: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利归还银行贷款。
  八、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凡属社会效益好,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或属于昆明市经济发展战略重点项目,短期内经济效益甚微,因而归还贷款有困难的企业,市给予低息或贴息贷款扶持,企业可按隶属关系向有关部门申请。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县、区、局(公司)、市直属企业贯彻执行。

                                                          昆明市经委
                                                          昆明市财政局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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