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
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1985]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属企业: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几点具体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
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几点具体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鼓励国营企业的技术进步,加速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使企业能够逐步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国发[1985]21号文,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现结合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为了鼓励企业多创、多生产优质产品、从八五年起实行优质优价。凡获国家、部、省级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可按省经委、省物价局[85]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凡获市优良产品称号的产品,可按昆明市委昆发[1984]92号文件中第三条第七项规定,企业可根据供求情况,在国家规定价格的基础上加价,加价幅度应控制在15%以内,报经物价部门同意后执行。
二、凡符合昆明市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 (试行稿) 规定范围的市级新产品,企业在批准的试销期内,如按规定税率纳税有困难的,可持市经委新产品批准通知书,向市财税部门申请一年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
三、关于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率问题、应坚决按国务院1985年4月26日发布的《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执行。从 1985年月1月1日起企业折旧基金,70%留给企业作技术改造使用,任何主管部门不得截留。其余30%按以下原则处理:第一批中央、省属下放机械企业、食品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及经市政府批准承认41个小型工交企业免予上交、留企业使用;其它企业仍上交市财政局,由市经委统一平衡后,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