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湖南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五八年以来,我省对计税土地上种植的茶叶、水果、油茶、油桐等四个品种征收了农林特产农业税。近几年,随着农村实行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许多农户专业承包或自营农林特产生产项目。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增加财政收入,应全面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对已计征农业税土地的农林特产可以照征农业税,也可以改征农林特产税,但应避免重复征税。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根据国发[1983]179号
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户、兼营农林特产的城镇居民,农村经济联合体,乡(镇)村集体经营的农林牧渔场(站、所)及国营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单位,都应当缴纳农林特产农业税。
二、征税范围:
(一)园艺作物收入。包括水果、茶叶、桑蚕、药材、花卉、(商品性的观赏用花和制茶用花)、苗木等产品。
(二)林木收入。包括竹子、木材、油茶、油桐、竹笋干、香菇、棕片、核桃、板栗、木耳、生漆、乌桕子、松脂等产品。
(三)水生植物收入。包括湘莲、菜藕、芦苇等产品。
(四)水产养殖收入。包括养殖成鱼、珍珠和出售鱼苗、鱼种等产品。
各地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行扩大征收范围。
三、属于下列情况者,免征农林特产农业税:
(一)本办法未列举的农林产品。
(二)采摘的野生植物。
(三)国家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及农林院、校科学试验的农林产品(非试验性的部分照征)。
(四)利用宅旁隙地(非承包地)种植、养殖的农林特产品。
四、各项农林特产收入的核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