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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大政发[1983]344号 1983年11月16日)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建设和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防备敌人突然袭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平时为人民经济、文化、生活服务的重要战备设施。为了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平战结合的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坑道、地道、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使用的各种地下设施及其相应的地面设施。凡解放后由国家、集体投资所建的上述工程、人防通信警报设施、部队移交给地方的坑道(不含国防工程)和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各种防空设施,均应纳入人民防空工程统一管理范围。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本着“谁建、谁管、谁用”的原则,实行分级维护管理。其中地区性的公共工程,由市、区(县)人防部门负责维护管理,防空地下室,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出租使用的工程,由出租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由设施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条 人防工程要列为本单位固定资产,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和完善的维护管理制度。如因维护管理不善,经批评教有不改的,将由市人防部门收回处理。
  第四条 人防工事,要做到“三有三无”(有人管、有制度、有检查,无积水、无垃圾污泥、无损坏锈蚀),定期检查人防工程口部、主体工程结构及配套设施,保证工程设施的完整无损,不渗漏水和出现裂缝、坍塌,保证防护门、防密门、防爆波活门及上下水管道、洗消设备等开启灵活;保证通风、给水、排水、电气、暖气和各种机械设备完好,铁件应定期除锈涂漆,防潮条件要求高的机械电器和滤毒设备,在安装试用后可移到地面存放,并注意定期做好保养。
  第五条 各单位要从防灌、防冻、防盗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出入口、通风口及与地面连接的孔口应有防雨设施。没有处理的口部应设管理门,报废的孔口应回填或堵塞。各种孔口和通信警报设施应结合绿化搞好伪装。
  第六条 各单位对人防工事进行大型维修时,要先将计划报市人防办公室审定,纳入市的年度计划后方可施工。市人防部门编制维修计划时,应事先与规划建设部门商量,凡涉及动迁或拆除市政、公用、绿化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予以补建或赔偿损失。
  第七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扩建、改造地面建筑时,不准危及或损坏人防工程及设施;不准在人防工事和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周围采石、取土、挖坑或埋设管道;不得妨碍火器发射工事的射界和出入口的畅通。如因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需要动迁人防工程及设施时,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附图纸等有关资料),经勘察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按其动迁实际损失计算工程量,由建设单位补建或赔偿损失。经人防部门鉴定确认废弃的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设拆除、毁掉的,可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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