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按营业额分等定税额的征收户,以分等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等征收固定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对行商业户按其应纳的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四)对临时经营业者,以实征临时经营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五)对由批发部门代扣个体商贩零售环节营业税(产品税)的,以其代扣营业税(产品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六)对定期定额征收户,按其应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在核定税额的同时核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一并实行定额征收。
(七)对定期定额户、分等定税额户,行商、临时经营业者,采取按营业额附征的方法,与现行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合并一起计算征收。汇总缴款时,按所占比例分别填写缴款书解缴入库。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在交纳上述三种税的同时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在交纳上述三种税时有减税免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之减税免税,但对以税还贷、出口产品,不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已缴入库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规定办理退税时,同时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退税,但对代扣代缴税款、集市贸易税收、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缴纳的税款,不退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纳税人在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受到罚款或课征滞纳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亦随之罚款或课征滞纳金。
十一、对国营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影响留利水平的,应按第二步利改税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不予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集体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由盈利变为亏损的企业,只对生产高税率产品(烟、酒、糖精、汽油、化妆品)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比照对国营企业的规定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不予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二、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按现行规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三、在我市外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第二步利改税有关规定,不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因此,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四、对已纳税的产品,在出口时经申请批准免税并给予退税的,只退产品税或增值税,不退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