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计经委关于扶持市属矿山企业
生产的有关政策的报告
(1985年6月13日)
为加速我市矿山改造,克服资金困难,调动矿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经与市财政、劳动、税务、人事等有关部门商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政策性亏损的矿山企业(凤凰山铁矿、吉山铁矿、九华山铜矿)实行亏损定额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全留的办法。亏损包干基数以八五年市核定的亏损指标为准,亏损指标每年递减十一万元,递减率八六年为百分之三点六,八七年为百分之三点七,一定三年不变。如国家有重大政策变化时,再作适当调整。
二、在包干期内纳税有困难的政策性亏损矿山企业,经市批准,可免征产品税。
三、具备条件的矿山企业可以根据国务院国发[85]2号文件精神,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幅度或产品销量挂钩浮动。工资总额的基数、挂钩的指标以及浮动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企业和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核批。
四、为了充分调动矿山科技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矿山企业的兴旺发展,拟采取下列措施:
1、矿山企业的奖金税,依据国务院国发[84]84号文件精神,参照省级矿山的办法处理。
2、有助理工程师及相当助理工程师一级以上技术职称,工龄满十五年的专业技术干部,参照农转非的有关规定,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将其在农村的家属户口迁至郊区矿山落户,享受城镇居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