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安全
监察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劳动安全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1986]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5]179号文《云南省劳动安全监督暂行规定》、《
云南省劳动安全奖惩试行办法》和云政办[1986]48号文《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1986]20号文件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八五年四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劳动人事局公布的《昆明市劳动安全试行条例》及《昆明市安全监察和违章处理规定》即日起停止执行。
今年以来,全市工伤死亡事故较去年同期上升,应引起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重视,并采取有力的措施,迅速改变这一状况。各企业要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清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工作应继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国家监察,行政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市有关各主管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上述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经委和市劳动人事局汇报,以便集中向省劳动人事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