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多经局关于加强长江幼蟹捕捞管理的报告
(1986年1月29日)
为发展我市螃蟹生产,活跃市场供应,提供出口创汇商品,经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决定组织部分单位捕捞长江幼蟹,以便进行人工放流和养殖。为加强长江幼蟹捕捞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长江幼蟹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产资源,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捕捞。
二、凡获准捕捞长江幼蟹者,必须持有市多种经营管理局颁发的特种渔业许可证。捕获的幼蟹必须全部交指定单位统一收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严禁幼蟹外流。
三、违反上述规定,按省、市水产资源保护规定给予处理。凡获准捕捞幼蟹而未随船携带特种渔业许可证,且不接受渔政管理检查和监督的,罚款十至五十元;无证捕蟹,或私自处理幼蟹的,除没收渔具渔获外,罚资源赔偿费二百至五百元;拒不执行“规定”,又屡教不改的,吊销其特种渔业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