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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店业管理规定

贵州省旅店业管理规定
(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


  为加强旅店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令,制定本规定。
  一、 本省区域内的旅店、旅社、公寓、宾馆、住客的旅行社、饭店、浴室、货栈、车马店、对外营业的招待所、食宿站等,统称旅店业。旅店业不分经济成份和经营方式,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 经营旅店业,须持行政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当地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申领《旅店业营业执照》和《旅店业营业许可证》后,方准营业。
  三、 经营旅店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旅店住房必须安全,房、铺必须编号,通道畅通,设置登记、保管室。符合卫生要求。
  (二)建立健全住宿登记、物品保管(提取)、定期报告和旅客出入制定;较大的国营、集体旅店要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和会客制度。
  (三)有防火防盗的必要措施。
  四、 旅店业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在店堂醒目处悬挂《旅店业营业执照》和《旅店业营业许可证》。
  (二)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旅店;
  住店军警人员的枪支弹药、机密文件应交当地军、警机关保管。
  (三)旅店业实行昼夜值班,对公安机关通知查缉的罪犯和赃物,要积极协助查寻;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和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行业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 。职工不得私自留宿客人,不得知情不报或包庇坏人。
  (四)对旅客遗留的物品 ,要详细登记和揭示招领,不得擅自据为己有、私分、挪用或隐瞒不报;六个月后无人认领的物品 ,要造册登记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五)对患急性传染病的旅客 ,要及时送卫生医疗部门,并采取措施,防止传染 。
  五、 旅店业必须认真查验旅客证件,坚持凭证明登记住宿。因特殊情况没有证明的,应当问明来历,按规定项目详细登记,并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要妥善保管旅客登记簿(卡),按规定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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