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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镇)级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河南省乡(镇)级财政管理试行办法
(1984年2月24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加强财政税收管理,严格财政监督,调动乡(镇)级政权组织财政收入,节约财政支出的积极性和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1983)35号关于政、社分开的通知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我省建立乡(镇)级财政。现制定管理试行办法如下:
  一、建立(镇)级财政应掌握的原则
  1、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与地方、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要从全局出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保证超收部分国家得大头。乡(镇)级财政应立足于发展生产,加强管理,广开财源来增加收入,为支援国家重点建设多做贡献。
  2、乡(镇)级财政要完成上级分配的财政收入任务;根据本乡(镇)的财力状况扶持生产发展和监督各项支出按规定节约使用;对超额完成财政收入任务和节约支出者予以奖励,以利于发挥乡(镇)级政权积极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的积极性。
  3、坚持集中统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党的财经纪律,不得制定同国家财政制度相违背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乡(镇)级财政的职责范围
  1、正确执行国家的农业税政策,组织完成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任务,根据政策规定,如实核定、申报灾情及申请减免照顾。
  2、协助税务所深入宣传税法,核定税额,开展纳税辅导,加强乡村办企业、农村个体户及集贸市场税的征管工作,实行源泉控管,大力组织收入,完成与超额完成工商税征收任务。
  3、加强对所辖区内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监督和管理,促使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及时足额地上交税利。
  4、按照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积极组织全乡(镇)各行各业完成认购、交款任务。
  5、管好各项罚没收入,按照规定上交国库。
  6、加强本乡(镇)范围内行政管理费和各项行政事业费的支出管理,做到合理、节约使用,少花钱,多办事,提高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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