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迁单位大中型设施,固定装置所需搬迁费用,由建设单位付给搬迁费,由被迁单位自行迁移。
6.由于污染环境,造成公害,经市政府批准限期拆除的单位房屋不予补偿。
7.拆迁公共厕所、由建设单位负责重建或由建设单位一次性将迁建费用付给环卫部门移地重建。原厕所由建设单位拆除。迁建费标准如下:
拆除不足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的,按40平方米计算,赔偿1.6万元(包括所有费用,下同)。
拆除40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赔偿费2.4万元。
拆除60平方米以上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计算,赔偿3.2万元。
拆除80平方米以上的,赔偿4万元。
材料指标按上列标准,由建设单位拨给。
建设单位付给环卫部门的赔偿费、材料,应用于重建厕所,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拆迁市区内农业社、队公用房屋和农业户房屋补偿标准:
1.拆迁农业社、队公用房屋,平房按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不得超过50元;楼房每平方米补偿不得超过70元。
2.拆迁农业户房屋,自拆自建的每平方米补偿20~25元。社、队统一复建平房的每平方米补偿不得超过50元;复建楼房的每平方米补偿费不得超过70元;农业户自行移地复建的每平方米补偿60元,原房由建设单位拆除并收回旧料。
第四章 奖惩与调解仲裁
第二十一条 被迁单位和被迁户应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在搬迁限期内,积极主动搬迁的,每提前一天每户奖一元,逾期每拖延一天每户罚一元。
第二十二条 对坚持不合理要求,逾期不搬,经教育无效,影响工程建设者,以及建设单位违犯本细则规定,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拆迁仲裁机关申请调解仲裁。《拆迁仲裁试行办法》(见附件三,略)。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该履行,调解不成,由拆迁仲裁机关作出裁决。当事人如对仲裁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起诉也不执行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由拆迁仲裁机关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个别教育无效、蓄意刁难、拒绝搬迁、影响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部门要依法惩处。
第二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凡未经拆迁办办理手续,擅自拆迁者,除补办拆迁手续外,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加罚工程项目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