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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2.临时安置拆迁户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临时周转期内增加的经济负担,由建设单位按下列不同情况给予补助:
  拆迁户投亲告友自行找房周转的,以原合法的住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壹元。
  由被迁户所在单位解决周转房,以原合法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伍角给提供周转房的单位。
  建设单位临时安置的周转房要按照房管部门公房租金标准收取。安置较远的补助交通月票费的增加部分。
  3.拆迁房的搬家费,按其原合法建筑房屋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发给伍角。
  4.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5.拆迁户主要成员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会议,搬家等事宜,由拆迁办出具证明,被迁户的所在单位按出勤考核。
  第十七条 城市私房拆迁户,其住房宽裕、另有房屋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本人志愿申请不要安置住房的,和压缩安置面积的,除按规定发给补偿费用外,可按原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增发20~30元,作为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对租、借、典、换的私房、安置现住户,而产权人没有得到安置的,其补偿费可按原房的评价提高20%。
  第十八条 拆除公有居住房屋,不能予以产权交换的,由建设单位安置拆迁户住房,对原房屋补偿按拆迁房屋补偿费评定标准(附件一)付给产权所有者。旧房由建设单位拆除并收回旧料。如若产权单位同意另行建房安置住户的,其补偿费、材料指标交产权单位。标准按照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拆除公有非居住用房(或者建筑物、构造物)的补偿办法:
  1.以房屋交换产权退赔的,按照建筑面积拆1平方米赔1平方米。
  2.由建设单位提供安置但没有条件以产权交换的,可按原房建筑面积拆1平方米赔1平方米的经费、材料给产权单位。
  3.建设单位不提供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提供不得少于2倍最高不得超过2.5倍的经费材料给产权单位另行建房安置。
  4.建设单位提供新建安置楼的经费和材料指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钢材18公斤,木材0.02(成材)立方米,生铁6公斤,水泥150公斤。新建平房安置的经费和材料指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钢材0.22公斤,木材0.03立方米(成材),水泥17公斤。
  5.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拆迁停业、搬家造成经济损失不予补偿,其生产、营业等由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解决;但对居委会生产自救单位和个体户,由建设单位给予10天以内的全员工资补助,每天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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