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住房紧张的(低于本市平均居住水平的或大儿大女,老少三代同居一室和严重拥挤不便户等)在市区内安置(指拆迁建房)人均使用面积(含卧室、走道、过厅、厨房、壁厨间)不得超过8平方米;在偏远地区安置(指纯征地建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对原住房过宽的(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面积可适当压缩。
对原住房一般水平的,以不少于原使用面积进行安置。
第七条 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常住户口,并具有合法产权证件或租赁等关系的,方可作为被拆迁户进行安置。
被迁户的家庭人口,按发出拆迁通知书时的正式常住户口为准。临时,非正常迁入的人口或空挂户口均不安置。但家庭成员中(指原有户口,并常住在拆迁范围内的)在部队服役、在校学习或在工作单位居住集体宿舍及劳动教养人员应计算为家庭人口。
第八条 拆迁居住房屋、安置去向可按下列渠道:
1.被迁户较多的由建设单位建安置楼统一安置。可将安置楼房交房管部门统管。
2.建设单位在拟建住宅楼中就地安置,被拆迁户按房管部门房租标准交纳房租。
3.建设单位可购买商品房安置,(产权属建设单位或交房管部门统管)或将所需安置经费、材料交被迁户所在单位或交产权单位建房安置。
4.上述办法安置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亦可调整出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进行安置。
5.有条件的也可以准许被迁户移地自拆自建。移地重建时必须由个人申请、按规划部门核定的地点、用地面积办理执照。由建设单位按照原房评价的80%发给移地重建补助费。严禁自己选点乱建或只拆不建向单位申请住房。
6.拆除合法经营个体户的连家店营业房,可在新建住宅楼房中就地安置,也可以移地调房安置。营业用房部分按企业用房租金标准收取使用费。
第九条 被迁户在新建住宅楼中应按单元立体切块安置;根据其原住房面积、家庭成员、年龄、健康状况等合理安排楼房层次,凡一户分两套(含两套)以上者,应高低搭配。
第十条 市政建设项目居住房屋的拆迁,在安置上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扩大。需要迁移的工程管线,市政建设部门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产权主管部门,由产权主管部门自行拆迁,所需费用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