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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徐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1984年6月12日)


  为了搞好城市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改善城市人民居住条件,根据《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因国家建设需要用地、拆迁房屋,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节约用地,少拆房屋的原则。既要保证国家建设的需要,又要妥善处理用地、拆迁、安置工作中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本细则的贯彻执行,由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统一组织管理,动迁工作以建设单位为主,被迁单位的上级部门、被迁户的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均有责任积极配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做好宣传动员搬迁安置工作。必要时由上述单位组成临时工作组进行工作,以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凡在市区建设的项目,申请用地、拆迁房屋,需由建设单位持上级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的“定位图”到拆迁办办理拆迁手续,各项附件备齐后送规划部门汇总上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地、拆迁房屋。
  第四条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和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交纳开发、配套、拆迁安置费。
  拆迁办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统一拆迁和安置。
  第五条 拆迁安置和补偿由拆方和被拆方按照本细则规定签订协议,经拆迁办鉴证后生效,并由拆迁办公室监督执行。拆方不得额外安置补偿,被拆方不得提出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
  禁止拆方与被拆方私自洽谈条件和私拆房屋。私自签订协议,一律无效。
  凡未经拆迁办验收的拆迁项目,不得先行施工。

第二章 拆迁安置

  第六条 拆迁居住用房的安置标准,依照拆迁户原有房屋使用面积为主,参照家庭人口状况安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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