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供暖的锅炉房必须有按锅炉容量配备的司炉工所需要的休息室、淋浴间和能容纳半个供暖期用煤量的储煤场;供暖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还要有维修点和仓库,并设电话一部。
(三)按供暖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1元拨交开办费,用于司炉人员培训及购置必要的设备和工具: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易损零部件备品;水暖、电气设备维修工具;手推车;上煤铲车;四吨以上机动运输车等。
第八条 供暖设施接收后,实行试运行一个供暖期。在试运行期内,如发现锅炉外衣、内拱及各种机座、设备附件、系统温差失调,需要维修或更换的,其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试烧期间的运行情况要有完整准确的记录资料。
第三章 供暖设施管理
第九条 直管公房的供暖设施,无论室外室内管网及散热器,均由供暖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和维修。
第十条 供暖设施的保护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居住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认真爱护,妥善保养。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一)不得在室外管网设施上面搞建筑、种植、堆积杂物或挖坑取土,不准擅自掀动、压埋检查井盖和损坏管网设施。如需在管网附近搞绿化、施工,需征得修缮公司同意,选定位置,施工中保护好管网设施。否则,要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二)住(用)户不得私自拆卸或改装室内管线和散热器。否则要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罚;
(三)严禁偷用取暖热水,不准私自安装放水阀门。违者要累计计算加倍罚款,不交纳罚款者,停止供暖;
(四)房屋管理部门和住(用)户在冬季取暖期间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供暖正常进行,如对暂未住人的房屋、储藏室、厕所等处要指定专人经常检查其供暖设施,如因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影响供暖的要追究造成者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在供暖区域内需要新增供暖面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修缮公司提出申请,并提出设计资料,缴纳并网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 供暖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凡居住市直管公房并使用直管锅炉供暖的住(用)户,必须办理《供暖认证单》,并经所在单位认可,拨付取暖费。职工调换房屋或调动工作时,须持《供暖认证单》到修缮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仍由原单位继续承付取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