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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锅炉供暖管理的暂行规定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锅炉供暖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镇集中供热不断发展,加强直管公房锅炉供暖的专业管理,保证及时、正常、安全地为住(用)户供暖,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直管公房的供暖锅炉及其附属设施,是国家财产,其产权属于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三条 大连市房屋修缮工程公司(简称修缮公司)是直管公房供暖锅炉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新建直管公房供暖设施的接收。对直管供暖设施直接实施供暖,对兼管供暖设施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直管公房供暖设施的管理形式
  (一)由修缮公司负责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直接向住(用)户实施供暖,并按规定直接向住(用)户单位收取供暖费的称为直管供暖设施。
  (二)由住(用)户单位自行实施供暖的,称为兼管供暖设施。对兼管供暖设施采取拨用制。由住(用)户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并自行实施供暖,一切经费由住(用)户单位负责。

第二章 新建供暖设施的接管

  第五条 新建供暖设施的建设单位,须在施工前将锅炉房位置,储煤场地,锅炉选型和初步设计方案送交修缮公司审查。经审查同意,建成后又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由修缮公司负责接收管理。
  第六条 新建供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向修缮公司移交供暖设施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各三套;
  (二)锅炉设备、制品及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试验记录;
  (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试验记录;
  (四)设备运转记录;
  (五)水压试验记录;
  (六)采暖系统通水冲洗记录;
  (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八)锅炉研究所、市环保局、电业局和消防队的验收合格证。
  第七条 供暖设施移交时,必须经双方检验,符合规范和使用条件的才能接收。
  (一)锅炉及管网安装必须按照国家《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和辽宁省《锅炉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辽Q1918~85)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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