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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干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对原十五级以下离休干部医疗照顾的通知

北京市老干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对原
十五级以下离休干部医疗照顾的通知
(1986年2月1日)


各区县老干部处(局)、财政局、卫生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及大专院校: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要使他们安度晚年、健康长寿,做好医疗保健工作是一个重要方面。我市各区、县试行公费医疗包干办法以来,原十五级(含十五级)以下不享受保健待遇的离休干部在就医中遇到了一些困难,特别是在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中存在着报销难的情况。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中规定,对离休干部的医疗问题应给予优先照顾和方便的精神,各级卫生医疗单位要组织医护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做好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认识,热情、周到、细致地为就医老干部服务,把党对老干部的关怀,通过医护人员送到老干部的身上。为了解决离休干部医疗问题上的一些实际困难,请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各医疗单位对离休干部就医,应给予优先照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做到挂号、就诊、划价、收费、取药等环节上的优先,减少排队等候时间。有条件的医院要开设老干部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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