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除遇本条所列五种情况,不得变动。(1)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2)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3)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发生重大变化;(4)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5)设计有重大修改。
如遇上述五种情况,可以调整包干指标。调整指标必须经原审定机关审定。
第五章 权益与奖罚
第十二条 包干单位在投资包干总额内,可以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进度,对单项工程的资金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包建单位和主管区、县、局按包干审定书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包干投资有节余的,按下列规定分配:
1.由工程承发包公司包干的项目,节余投资全部作为企业收入。
2.由建设单位包干建设的经批准豁免还款的拨改贷项目和拨款项目,区、县、局的节余投资(指区、县、局向市计委“包”的投资额与其向所属建设单位 “保”的投资额的差额,下同),投资包干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上交市财政百分之三十、留给区、县、局百分之七十,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上交市财政百分之二十,留给区、县、局百分之八十;建设单位的节余投资、投资包干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上交市财政百分之三十,上交主管区、县、局百分之三十,留给建设单位百分之四十;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百分之二十上交市财政,百分之三十上交区、县、局,百分之五十留给建设单位。
3.由建设单位包建的不予以豁免还款的拨改贷项目或银行贷款项目,区、县、局的节余投资百分之五十交还款单位用于归还贷款,百分之五十留给区、县、局;建设单位的节余投资,用于还款单位归还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留给建设单位。
4.“拼盘”项目的节余投资,按上述两款的原则办理。
5.中央部、委补助投资的项目,节余投资的分配按与中央部、委商定的原则办理。但对于不豁免还款的拨改贷项目或银行贷款项目,用于归还贷款的比例不得少于节余额的百分之五十。
6.区、县、局留用的节余投资(包括所属包干单位上交的和区、县、局节余投资留成的)要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可用于弥补本部门其它包干工程的投资缺口、建设职工住宅及福利设施和奖励本系统优秀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