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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试行实施细则

  投资包干总额由市计委会同建设银行及有关部门共同审定。
  对于在施工程,可由区县局提出概(预)算修改意见,经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查后,报市计委、建设银行及有关部门审定,确定未完工程的投资包干总额。
  2.包工期,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期限,建成交付使用。
  3.包质量,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国家及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确定的质量标准。
  4.包主要建筑材料用量,建设项目的主要建筑材料用量不应超过初步设计中主要建筑材料用量清单。
  5.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效益),建设项目必须形成计划任务书或初步设计确定的综合生产能力(或效益)。
  第七条 对于包干建设的项目,市计委对区、县、局要保证以下条件:
  1.属于地方安排的拨改贷项目,市计委要按照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总额并依据建设工期、进度要求和各方面实际情况,分年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2.属于“拼盘”项目,市计委按商定的应由地方安排的拨改贷投资总额,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3.属于中央部、委补助投资或银行贷款项目,市计委协助争取投资并负责将中央部、委补助的投资纳入本市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4.根据每年国家分配给我市的材料数量及市物资部门筹措到的材料,按市物资部门提出的材料定额、将建设项目的钢材、水泥、木材指标,分配给区、县、局。不足部分,允许自行采购。
  第八条 各区、县、局与所属建设单位的“包”、“保”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建设单位对区、县、局要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包主要材料用量、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效益);区县局对建设单位要保建设资金,保设备、材料,保外部协作配套条件,保生产定员配备及工业项目投料试车所需的原料、燃料供应。

第四章 包干程序

  第九条 各区、县、局在建设项目批准初步设计以后,应及时提出或按市计委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提出包干建议书,经市计委会同建设银行等部门共同审定后,由市计委发出包干审定书(具体形式附后)。
  对于在施工程,区、县、局应及时对未完工程提出包干建议书,经审定后,由市计委发出未完工程的包干审定书。
  第十条 各区、县、局应根据包干审定书确定的各项包干指标,与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发包公司确定包干事宜,并签署书面文件,报送市计委、建设银行等部门备案(具体形式,可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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