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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试行实施细则

北京市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试行实施细则
(京计基字[85]561号 1985年5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指建设单位对国家确定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实行权、责、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各单位在实行过程中,应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国家计划和基建程序办事,对包干建设项目,要确定项目负责人,并选派懂业务、善管理的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保持稳定,对工程项目负责到底。

第二章 包干范围、形式及依据

  第三条 包干范围:列入我市基本建设计划的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以下简称拨改贷)项目、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的银行贷款(以下简称银行贷款)项目、少量继续实行拨款的项目及使用上述资金与其它资金“拼盘”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包干形式:
  1.各区、县、局(总公司,下同)对市包干。由市计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包给项目主管区、县、局。
  2.建设单位对主管区、县、局包干。市计委包给区、县、局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局包给所属建设单位。
  3.工程承发包公司对区、县、局或建设单位包干。独立于建设单位以外的工程承发包公司受区、县、局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实行基建全过程的包干建设。
  第五条 确定包干指标的依据:
  1.国家和我市现行的统一定额、设计规范、费用和价格标准。
  2.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概算(或施工图预算)。

第三章 包干内容

  第六条 对于包干建设的项目,主管区、县、局对市计委实行“五包”: 1.包投资,投资包干总额确定后,一次包死。
  建设项目的投资包干总额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确定。对确有困难的项目,可以概算为基础考虑材料差价等因素,增加合理系数确定投资包干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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