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全市的施工企业(包括国、省营的施工企业),在业务上统由市城乡建委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二、从事建筑安装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
  2、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3、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和流动资金;
  4、有健全的财会制度和经济核算办法,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的手段和设施。
  三、申请开办施工的企业,须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章,报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一、二级施工企业,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后报省城乡建设厅批准;三、四级施工企业,由市城乡建委审批;其他的建筑队、修缮队、油漆粉刷队和水电安装队等,市内的由市城乡建委审批,各县和郊区的由各县、郊区城建局审批,报市城乡建委备案。
  四、施工企业的扩大、分建、合并、转产、迁移、关闭、改变隶属关系,必须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向市城乡建委或所在县(郊区)城建局提出申请报告,办理批准手续,方可变动。
  五、各级施工企业。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按市城乡建委或县(郊区)城建局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施工活动,不准超过批准的经营范围和企业等级承揽施工任务。一、二、三级施工企业,可以向发包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总承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必须自行完成,不得转包。四级或四级以下的施工企业,只能承包规定经营范围内的工程,不能总包,更不能向外分包。
  六、农村和外省、市的施工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持营业执照(或副本)和技术资质资料、企业等级证明、开户银行注册登记资金证明书,到市城乡建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本地施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方可在我市承包工程。
  七、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必须与发包单位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在到有关部门进行鉴证或公证前,必须经市城乡建委审核。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