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委、计委、城乡建委、财政局、
税务局关于扶植本市建材行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
(1986年4月23日)
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有关区、县、局(总公司):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办发(1985)第71号文转发的国家建材局关于“建材工业发展纲要”,扶植本市建材行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协商研究,现提出以下八条经济政策,请按照执行。
一、凡国营企业从社会集资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的建材项目,可视同银行借款处理。所集资金,可在企业缴纳所得税之前,用集资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归还。
集资项目投产后生产的产品,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可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者一定数量的建材产品。
二、调整国营建材行业中矿山、采掘企业的维简费提取标准。
1、机械化采掘粘土改为每吨提取1.20元。
2、水泥专用成品石灰石改为每吨提取3.00元。
3、建筑及石灰用石碴改为每吨提取2.00元。
4、机械化采掘水洗砂石改为每吨提取1.50元。
5、机械开采花岗石、大理石荒料、根据采掘难易程度,每立方米荒料提取30元至50元。
三、对建材工业总公司系统固定资产折旧率偏低的22个企业,从一九八六年起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法。
四、对建材行业中已服役30年左右、急需进行技术改造的31个骨干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报请财政批准,实行减免调节税。
五、对建材行业提出的重大节能措施项目,经市计委审查批准后,可从市集中留用的能源交通基金中给予优先安排。
六、对新建的微利产品的建材项目贷款,每年由市经委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
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产字第259号通知的精神,对陶粒、加气混凝土等新型建材产品,纳税确有困难的,在一定时期内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给予减免所得税及产品税的照顾。
八、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对使用粉煤灰渣实行鼓励政策。凡使用粉煤灰渣的建材工业企业单位,在经市有关部门核定每年的粉煤灰渣消化量以外,每多利用一吨,由财政给予1.50元的补贴用于职工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