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统计局关于商品住宅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辽宁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统计局关于商品住宅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4年3月25日)


各市、地计委、建委、财政局、建行、统计局、房产局、住宅办(开发总公司):
  城市住宅实行商品化,是把住宅建设搞活,解决小门小户建房、个人购房,集中社会闲散资金,有计划地改造旧区,进行综合治理的好办法。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包下来,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大步骤。为了加快和扩大商品住宅的生产,根据省政府辽政发(1983)21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商品住宅的建设和经营
  商品住宅建设要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动迁、统一政策。由各市房产局或住宅建设办公室(住宅建设开发总公司)统一经营。
  为了保证商品住宅的生产和信誉,在设计和施工上要实行招标总承包,并实行奖惩制。
  二、计划管理和统计监督
  根据商品住宅先开工,后列计划的特点和各地区每年建设的数量与可能,省里每年要下达一次商品住宅预安排计划。预安排的商品住宅计划可不纳入当年基建规模统计,在商品住宅建成销售时再纳入计划、统计。
  中小单位购房的资金来源,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需有年度基建计划指标,经营商品房单位要向计划部门提报年度销售计划;个人购房不受指标限制。
  三、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商品住宅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渠道:(1)企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房的资金;(2)个人购房的资金;(3)地方财政和城市维护建设费的补贴资金;(4)银行贷款。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的资金管理,发挥建设银行的监督作用,凡是购买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到经营部门办理购买手续,后把资金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行按工程进度监督拨款。在资金不足时,建设银行可给予低息贷款。
  四、施工质量和验收标准
  商品住宅要严格按基建程序施工,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关于市政设施、公共建筑和住宅的配套问题,要依照辽政办发(1982)85号文件要求执行。施工质量,要根据一九八0年制定的《辽宁省城市住宅工程竣工和交工验收的规定》,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购房单位或个人使用。
  五、销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