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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育林基金征收实施细则

  2、各乡集体林以及乡、村企业单位、个人从事收购、贩运、加工销售木、竹、“三条”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育林基金,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征收,也可以委托税务、工商部门征收,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付给百分之五的代征费。
  3、凡是外地来我市收购木竹、“三条”和其他林副产品,需经有关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林基金,办理出运手续,否则不予经营收购业务和出境。凡是经我市过境的木竹、“三条”、林副产品,没有缴纳育林基金的,一经查出除按规定补交外,并给予适当罚款。
  4、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此项工作,并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置木竹检查管理站,负责检查育林基金缴纳、征收情况及木竹运销手续。有关征收育林基金的收据,统一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印制,财政部门负责监印。
  四、使用范围
  1、国有林育林基金,用于国有林的采伐迹地、林间空地和荒山荒地的更新、造林、育林和护林等项目费用支出。
  2、集体林育林基金,用于集体林的采伐迹地和荒山荒地造林、更新或幼林抚育,竹林垦复,采种育苗,护林和等扶持乡村集体林场等,并优先用于原缴纳育林基金的乡村。
  3、育林基金除上述用途外,还可用于林业部门负责征、管、用育林基金的人员的工资和必要的业务费等开支。
  五、管理原则
  1、按本细则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百分之七十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掌握使用,百分之二十交市,百分之十交省,并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于翌年一月底前分别汇市农林局(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账号7143106)和省农林厅(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账号:714079003),以便统一安排用于林业事业。
  2、育林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先存后用。要本着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安排,厉行节约,讲究实效,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财政、银行部门对育林基金的收支,应进行监督检查;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抄送银行备案。
  对违反制度的开支,银行有权拒绝支付。
  4、林业部门对育林基金的收、管、用要加强管理,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违反纪律,乱提乱用,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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